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结果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我国的婚姻分为三种形态,合法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其中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那么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结果是怎样的?接下来跟诉宁网小编一起看看相关内容吧,相信肯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北京婚外情取证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的联系是什么 1、有权宣告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国家机关均为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2、婚姻被宣布无效或者被撤销,均是自登记之日起无效,双方当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权利。 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北京市出轨调查,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均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依法判决。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利。 4、同居期生育的子女,均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之规定。 5、人民法院审理这两类案件均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判决,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均不能再就婚姻效力问题提出上诉。 三、什么情况下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 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以上就是诉宁网小编为您详细整理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结果的相关内容,在我国,无效婚姻是不可撤销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是两种不同的婚姻,无效婚姻自始无效,主要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未到法定婚龄三种情形。若您还有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诉宁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