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弃婴遭遇上户难题
收养弃婴已八年,父女情深难离分;收养关系不确立,想上户口是难题。 北京47岁的老刘7年前收养了一个弃婴,由于村委会拒绝出具相关证明,没能与孩子确定合法的收养关系,孩子一直没能落上户口。为此,老刘四处奔走,最后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老刘收养弃婴遇难题 审判员:现在开庭,原告刘振山与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大红门村村民委员会其他特殊侵权一案,今天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由审判员邢丽华独任审判,书记员李立新担任法庭记录。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今天缺席审理,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三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原告代理人:1998年10月30日,环卫工人李秀花将其捡到的仅一个月的弃婴交给开商店的无亲生子女、年已40岁的刘振山抚养。 委托代理人李悦霞说,环卫工人交给老刘的是一个健康的女婴,现在已经8岁了,可是一直也上不了户口,关键问题是老刘跟孩子没有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因为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确立收养关系,是给弃婴上户口的前提。 原告认为,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30周岁,老刘完全符合这些条件,并且有关部门和个人能够给予证明。 原告代理人:有大红门派出所及证人李秀花出具的证明,有公安机关为刘振山做的寻亲公告,而且丰台区民政局出具了捡拾弃婴的证明。丰台区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的工作人员说:“刘振山你现在手续就缺村委会的证明,证明少一份也办不了。”根据《中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办理收养手续,除了收养申请书,收养人还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自己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为收养关系成立出具证明材料的组织应当如实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原告代理人:所以村民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是有关法律规定的应尽的义务,刘振山作为收养关系的当事人有权利要求村委会为其提供相关证明。 2003年,北京市民政局、公安局等五个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解决北京市公民事实收养有关问题的意见》,对事实收养进行登记,并集中办理相关事务,截止日期是2004年12月底。2003年8月,老刘到大红门村委会要求填写捡拾登记表,村委会拒绝提供,让老刘到乡里去要,乡里有关部门说,登记表不对个人发放,老刘无功而返。 2005年5月9日,原告刘振山又通过书面方式正式向村委会提出申请,为他出具婚姻状况、有无子女状况、以及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但是村民委员会仍然拒绝。 原告代理人:大红门村民委员会以不正当理由拒绝为刘振山出具证明,确定不了收养关系,就落不上户口,致使刘振山收养子女的登记手续被迫中断,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使得刘振山收养弃婴的义举非但没有受到奖励,反而受到重重阻挡,一个善良朴实的农民要面对如此刁难,实属有北京市婚外情调查些不公。 村委会拒绝开证明 一般来说,没有特殊情况,村民委员会为收养人出具一个证明不应该这么困难,到底是什么原因呢?由于被告村委会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审判员询问原告刘振山。 审判员:你是大红门村的村民? 原告:对。 审判员:你办理收养手续向民政部门申请过吗? 原告:申请过,他们做了寻亲公告。说我只要有大红门村村委会的证明就可以了。 审判员:你什么时候申请办的? 原告:2003年。 审判员:你找村委会,他们怎么答复的? 原告:他说人多地少,不好办,有协议。 审判员:有什么协议? 原告:2003年我自己的户口也在办理当中,协议是什么呢?说的是“你到大红门村来,没有退休费,没有医疗报销”。 审判员:也就是说你户口是后跟村里协议落进来的,那么现在你要办收养手续,村里基于协议内容不给你开。 原告:他的理由就是这个。不给我开。 究竟是什么协议有这么大的威力,村委会可以理直气壮地拒绝刘振山呢? 审判员:你说一下你的协议内容。 原告代理人:(宣读协议书)协议书——大红门村村民刘兴旺现年70岁,由于身边无子女无依靠,曾多次向大红门村及有关部门申请,将远在河北的亲生儿子刘振山办理投靠手续,为其照顾晚年生活,但在手续办理期间,刘兴旺于2001年3月3日病故。刘振山,男,现年43岁,未婚,根据大红门村户口管理等有关规定,经大红门村村民委员会及刘振山本人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一、大红门村允许刘振山本人的户口迁入本村,其余不予接收。二、刘振山户口迁入后不享受大红门村退休费、合作医疗报销、独生子女、社员股份等福利。刘振山写的同意,大红门村民委员会。2001年7月4日。 原来,村委会拒绝的理由就是协议里说的“只允许老刘本人户口迁入,其余不予接收”。老刘收养的孩子就属于“其余”所包含的内容。 为了办理收养手续,老刘找民政局、跑公安局,按照法律规定收集各种证明材料,其中公安部门查找不到孩子亲生父母的证明引起了法庭的注意。 审判员:证据里还有一份是大红门北京侦探取证派出所的证明,证明内容是“我单位管辖的刘振山同志1998年10月30日在大红门高桥下拾到一名弃婴,是女孩,抚养至今,经我公安部门多方查找,至今未找到其生身父母及抚养监护人,这是2003年8月26日出具的证明。” 审判员:你们这个案件曾经进行过行政诉讼,对吗? 原告代理人:对。 审判员:行政诉讼结果裁定驳回起诉了? 原告代理人:村委会不是行政的主体,它没有这个资格,给驳回了。打民事行,打行政官司不行。[page] 老刘结婚了 《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随着时间的推移,老刘的生活所发生的变化会影响他办理收养手续吗? 审判员:刘振山你说一下,你现在是否结婚? 原告:结了,2004年5月24号办的结婚证。 审判员:婚后有无子女? 原告:婚后我没有子女。 审判员:和你结婚的妻子有无子女? 原告:有。 审判员:离婚以后她的子女归对方抚养吗? 原告:都成家了。 原告代理人说,他们的要求仅仅是希望能给孩子一个身份。 原告代理人:我们上学是个大问题,孩子不能没有身份,每个公民都应该有自己的身份,最起码她得有身份证,牵扯到孩子的成长、工作、成家立业方方面面。我们没有别的要求,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为原告出具证明,证明一下刘振山的婚姻状况和有无子女状况。 2006年1月10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裁定。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本案原告与被告不是平等主体,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双方发生的争议,应到其他机关处理。裁定驳回了老刘的起诉。 记者庭审之后的采访 老刘收养弃婴遭遇的尴尬让人同情,承办案件的法官邢丽华告诉记者,法院试图寻求其他解决途径,但是没有成功。记者拨通了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收养科的电话,工作人员表示,“没有村委会的证明,就是办理不了收养登记”。 记者:当事人当时拿不到证明就办不了收养登记是吗? 民政:我们只能按照政策规定办。 记者:当事人去年结婚了,他的前妻是有子女的,他现在还有收养子女的资格吗? 民政:按收养法来说,收养人应当具备无子女的条件,再婚、有配偶的话,应该算夫妻共同收养,有子女的话,就不符合收养法条件了。 民政局的工作人员说,北京市2003年开始集中解决事实收养的问题,2004年12月31日此项工作已经截止。因为老刘没能在村委会进行登记,所以错过了办理时间。 今年1月1日,北京市公安局和民政局联合出台《办法》,今后由北京市儿童福利机构监护的孤儿弃婴,将可以像大学生一样办理集体户口了。村委会给老刘出主意,让他把孩子送到福利机构去。可是老刘告诉记者,他不愿意。 老刘:他说你送孤儿院吧,国家养的地方。我说我老了怎么办?我老了还依靠她呢,我刘振山是合法的人吧?我跟乡长、村长也这么说,我是合法的人吧?落上户口就是合法的人。他说:“是,你是合法的人,但是你有协议,办不了。” (本栏目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现在开庭”栏目联动) 小贴士: 按照《收养法》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公民捡拾弃婴的,应该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由公安部门负责查找其生父母,查找不到的一律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公民要求收养子女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和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6年3月上半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