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私家调查:婚约财产纠纷被诉人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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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被诉人确定方法 核心内容:在现实生活中,会经常发生婚约财产纠纷,那么婚约财产纠纷被诉人如何确定呢?下面诉宁网债权债务法小编为您详细介绍,谢谢捧场。  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咨询:  结婚20年,男方长久在外面有外遇,请问女方现在要跟男方离婚,财产应该怎么分,如果分,要什么程序,按照法律的哪条规定?  律师解答:  离婚分为双方协议离婚和双方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只要双方就财产如何分割,子女如何抚养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然后到曾经办理结婚证的地方拿着结婚证换成离婚证就可以.  诉讼就是达不成协议,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婚姻法18条规定双方的工资薪水,奖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知识产权所得,遗产遗赠所得(遗嘱规定专属于一方的除外)  其他应该属于双方共有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结婚前或者结婚后没有关于财产如何分配的约定的话,那么上述的财产就是一家一半分割.  19条规定一方结婚前的财产,遗嘱中专门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一方专用的财产都是个人的财产,即便是离婚也是自己的.  相关法律知识: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的被告,通常的做法是将缔结婚约的女方列为被告。然而在此类案件中,如不正确地理顺法律关系及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往往造成判决执行难,或造成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在个案当中,要正确把握财礼的实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将案件的当事人列正确。  首先,搞清什么是彩礼,彩礼的来源及财礼的权利义务双方。  财礼(又称彩礼)最早源于《周礼》,是西周时期一项婚姻家庭制度,即男家向女家提亲,男家备下礼物,请求女家收下,叫“纳采”,男家“问名”得吉兆,再备礼通知女家缔结婚姻,此后,才正式聘礼逞送给女家,即后来的订婚礼,叫“纳徵”,也叫“纳币”,“请期”后仍需备礼往女家。现在,法律虽没有这一规定,但民间仍延习这一风俗。就周礼而言,财礼源自缔结婚约,在过去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然是男女双方父母产生的法律行为。那么男女双方父母即为权利义务的双方。而现如今法律提倡婚姻北京侦探社自主,缔结婚姻不应再听命于父母,是男女双方自己的事情,但财礼仍是民间一种风俗没有被丢弃。财礼是男女双方基于结婚的意愿由男方按习俗向女方赠送的钱物,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予。但在现实生活中缔结婚约的男女双方大多数在经济上不能独立,一切涉及婚姻的费用都是由父母来筹集,在财礼的运作上还是以双方父母为主体的。财礼是由男方父母所出,接受财礼的自然也是女方父母,同时也是由女方父母来支配和管理财礼的。[page]  其次,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将缔结婚约的女方列为被告是无可厚非的。  因为,婚约财产纠纷产生的基础是男女双方缔结的婚约,若无婚约即不可能产生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婚约在婚姻家庭的法律关系中并非一个法律术语,而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民间用语,它只所以出现在案由当中,缘自它是形成一种财产纠纷的诱因。婚约的缔结或是解除都是民间的一种自由行为,不受任何法律约束,法律既不提倡也不禁止,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只就财产的数额、返还时间及返还人进行审查确定。如前所述,财产纠纷源自婚约,婚约的缔结人既是不可忽缺的双方当事人,即由缔结婚约的男女双方引起婚约财产纠纷诉讼。 因此将缔结婚约的女方当事人列为被告是顺理成章的。  再次,由于民间财礼来源形成的复杂性,有些案件只将缔结婚约的男女双方列为当事人是不够的。  如前所述,男女双方经济不独立,财礼是由男方父母所出,女方父母接受并支配管理。由此男方父母可以作为权利人提出权利请求,这也是符合我国民法原则的。既使男方父母不提出请求,也不妨碍其权利的实现。因此司法实践中,男方父母可以不参加到诉讼中去。但就女方父母而言就不同了,往往财礼由女方父母支配,女方并无实际支配权,也没有实际支付的能力,因此很难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到实现,这就很有必要将女方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这是将女方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而该条并没有明确规定索北京市婚外情调查取的主体,因我国的婚姻法不仅是一部规范婚姻的法律,同时又是一部规范家庭的法律,因此,该法适用于家庭所有成员。这又为将女方父母是否列为返还财礼的被告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正是由于女方父母支配财礼, 从而更说明财礼索取的性质。因此在此类案件中根据实际情况将女方父母列为被告是有法可依、有理有据的。对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主体及留置支配财礼的主体还可能是其他亲属,因此,也可将其他亲属列为共同被告。  诉宁网婚姻法频道离婚栏目为您整理离婚财产分割相关知识,欢迎浏览,感谢您的阅读。